为切实履行自律管理职责,打击基金行业违规行为,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维护基金行业秩序稳定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依法接收符合条件的举报。提交举报材料前,请务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:
一、举报范围。本须知所称举报,是指举报人通过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途径,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基金行业自律规则,要求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的行为。不直接涉及机构或个人具体利益。
二、接收途径。协会通过在线举报平台、信件信函等方式接收举报。通过在线举报平台提交材料的,请按照各项填报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后提交;通过信件信函邮寄的,请寄至以下地址“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,邮编100033”,并标明“举报材料”、“举报接收部门收”。
三、登记要求。举报人应当提交书面举报材料,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举报事项属于协会自律规则明确禁止,并有相应处理依据的违规行为;
(二)按照协会《举报工作办法》第六条、第七条(如有)规定实名举报;
(三)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(名称)、身份、地址等信息;
(四)提供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具体事实、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,可供协会进行核查。
协会通过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,联系三次仍无法取得有效联系,或者联系后明确否认本人为举报人的,视为匿名举报。对于匿名举报,协会不予登记。
四、举报办理。经登记的举报,作为线索由协会按照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》处理。协会对被举报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,通过协会官网公示,举报人可以关注协会官网公示信息。
五、举报保密。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举报材料,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。
六、特别提示
1.涉及协会工作人员廉政问题线索的,请向协会廉政举报渠道反映。
2.对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、违规行为,请向中国证监会12386服务平台反映;涉嫌刑事犯罪的,请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。
3.由于基金投资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,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仲裁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,如有调解意向的,可以通过协会投诉接收渠道提交材料,向协会申请调解。
4.举报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、真实。举报人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,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、拖延业务办理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。有上述情形的,举报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